DB 13/ 841-2007 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在控制数值上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为严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石家庄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在时段上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分别衔接。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锅炉等无组织排放粉尘和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和采暖锅炉等燃煤和固体废物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对7MW(10t/h)及以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景彦、王利彬、杜献平、李学东、张伟、李栗、周素颖。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不同时限、不同区域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内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使用锯末、树皮、秸秆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为燃料的锅炉。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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