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812.2-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
起草人
洪星园、修光利、汪水兵、陈亮峰、万星、张巍、朱森、徐茏、陈劲、钱靖、王芳芳、林明月、杨雪瑞、吴蕾、秦志勇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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