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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ASS 032-2022 规模奶牛场兽药饲料安全使用 技术规程

T/NAASS 032-2022 规模奶牛场兽药饲料安全使用 技术规程

T/NAASS 032-2022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规模奶牛场兽药饲料安全使用 技术规程
  • 标准号:T/NAASS 032-2022
    中国标准分类号:/A031
  • 发布日期:2022-11-13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01
  • 实施日期:2022-12-17
    团体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学会
  • 标准分类:农业和林业综合牲畜饲养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规模奶牛场养殖环节兽药安全使用、饲料安全使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规模奶牛场兽药饲料安全使用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饲料原料feedstuff以某种植物、动物、微生物和矿物质为来源,在养殖过程中,用于奶牛配合饲料工业化加工或者自配料成分组成,满足奶牛生长、繁殖、挤奶的营养需要,维持奶牛正常生产性能的经常性物质,但不属于添加剂的饲用物质。3.2 饲料添加剂feedadditive为满足奶牛生产性能或生长繁殖的特殊需要,在奶牛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3.3 兽药veterinarydrugs用于诊断、治疗和预防奶牛疫病过程中,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血清、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及其制剂。3.4 兽用处方药veterinaryprescriptiondrugs为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避免兽药使用风险、减少兽药滥用、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如抗生素、镇静剂等划定为兽用处方药。3.5 兽用非处方药veterinaryover-the-counterdrugs以营养调节为主或使用简单,或不会造成使用风险,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未标注“处方药”,自行遵照说明书规定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使用的兽药。3.6 疫苗vaccin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奶牛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3.7 休药期drugwithdrawalperiod奶牛保定、催情配种、疫病治疗等使用药物后,从停止给药到药物代谢消除,不产生残留或符合残留限量规定,许可奶牛混合挤奶或屠宰上市的间隔时段。3.8 弃奶期abandonmentperiod奶牛从停止给药到其牛奶不产生残留或符合残留限量规定的间隔时间,该时间段牛奶不允许混入大奶罐。3.9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limit是国际组织或者国家约定成俗,对某种物质残留(包括自身代谢物产物、环境引入产物、兽药饲料使用、人为添加物)在牛奶中允许残存,但其存在的数量有严格限制的最高量。3.10 抗生素残留antibioticresidues奶牛疫病防治过程中,使用抗生素药物后体内蓄积或通过生鲜乳代谢,存留于肌肉或生鲜乳中尚未消除的药物原型或其代谢产物。4 兽药安全使用4.1 兽药使用4.1.1 用于预防、治疗时使用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其质量均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标准。4.1.2 兽药出入库、使用必须填写记录,按照附录A执行。4.1.3 使用的疫苗等生物制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兽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奶牛进行免疫。4.1.4 患病奶牛使用兽药必须经兽医诊断后用药。属处方药的,必须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规定的兽用处方药。处方笺应当保存3年以上。4.1.5 严格按照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用药,包括给药途径、剂量、疗程、适应症、休药期等。4.1.6 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严格执行弃奶期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中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执行。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奶不少于7天的规定。4.1.7 禁止超出兽药产品说明书范围使用兽药;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禁用、不得使用的药物品种;禁止使用人用药品;禁止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兽药;禁止使用原料药。4.1.8 禁止使用NY5030中规定的禁用兽药,包括:β-兴奋剂类、性激素类、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氯霉素、氨苯砜、硝基呋喃类、硝基化合物、催眠镇静类、硝基咪唑类。4.1.9 使用外用药时需注意避免污染生鲜乳。4.2 兽药仓库管理4.2.1 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4.2.2 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陈列药品的橱柜应清洁干燥,地面应保持清洁。4.2.3 药品按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4.2.4 药品应确保在保质期内使用;过期药品需按规定由专人进行销毁。4.3 兽药残留检测

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宁夏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研究所。

起草人

杨俊华、刘维华、赵娟、孔祥明、陈娟、陈海燕、张慧宁、吴春燕、马岩、马静、张雯、崔生玲、马春芳、李永琴、马新海、许立华、温万、李松励、田佳、脱征军、张宇、厉龙、毛春春、朱继红、周佳敏、路婷婷、马苗苗、侯丽娥、王琨、张伟新、李委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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