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表1, 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气发电锅炉。本标准表5, 表6、表7、 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 表11适用于水泥厂。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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