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29.12-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 通信单位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 通信单位》,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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