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20131111-Q-46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本网站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电子文本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不得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