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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