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3/ 229-1995 河北省小型锅炉设计、制造通用技术条件
内容简介
小型锅炉(指工作压力较低,热功率较大和工作压力较高,热功率较小的锅炉)近年来在我省发展较快,数量日益增多,为了规范该类产品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所指的小型锅炉是一种低级类型的民用采暖锅炉和饮水锅炉。因其使用条件,管理水平,安全性不同于其它锅炉,因而应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加以管理,本标准对这类小型锅炉的技术要求是在遵循社会综合效益好,满足产品使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以目前国内产品制造水平应该达到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水平而制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木标准包括了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和制造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和质量判定等方面的内容,是产品设计、制造的依据和出厂检验、质量判定、安全检查、性能测试及质量监督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的产品还应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本标准由河北省劳动厅提出。木标准由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河北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琢州市常压锅炉厂、高碑店华北常压锅炉厂、三河市神春锅炉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占元、王信义、朱雅芬、李同德、郭宁潮、陈建中、贾彬。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下称锅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燃煤、粥油、燃气热水锅炉。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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