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起草单位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匡武、王翔宇、程丽萍、吴蕾、海子彬、宗梅、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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