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64-202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现场采样要求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现场采样要求》,主管部门为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对象、应检指标、检测周期和频次、样本量、质量控制和样品送检等采样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法定公共场所,具体包括: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起草单位
泰州市卫生监督所、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朱发考、叶东进、杜江、韩冰、叶俊、朱进平、边迎光、骆文惠、柳玉兰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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