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622-202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崔文龙、张杰、张春燕、申思、马蕊、张燕、李泓、郭呈宇、崔光辉、甘露、高凡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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