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起草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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