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5882-2023 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 2171。
起草单位
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朱静、孙文超、王宏亮、康媛媛、李琴、张卓、柳亚飞、马翠萍、王海燕、王月锋、李橙、孙明东、霍然、田在锋、郑冰冰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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