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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ICC 006-2022 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认定管理规范

T/CAICC 006-2022 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认定管理规范

T/CAICC 006-2022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认定管理规范
  • 标准号:T/CAICC 006-2022
    中国标准分类号:/H629
  • 发布日期:2022-12-3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20
  • 实施日期:2022-12-30
    团体名称:全联农业产业商会
  • 标准分类:其他餐饮业

内容简介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华地标美食品牌的基本要求(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认定机构和依据、认定程序、标识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标美食产品和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包括地标食品品牌所属企业单位、地标食材品牌所属企业单位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华地标美食品牌的基本要求(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认定机构和依据、认定程序、标识使用。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标美食产品和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包括地标食品品牌所属企业单位、地标食材品牌所属企业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185-2021品牌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1233.1地标美食geographicalindicativefood地标美食是指产自特定地域的地理标志性美食,涵盖地标食品及地标食材,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可代表地方风味特色和文化习俗内涵,产品命名一般带有地名或人名以及其他本地域特有文化元素标识等,并有着广泛地域美誉度、社会知名度和综合影响力。3.2经典品牌classicbrand经典品牌是指该品牌具有较长的经营年限以及较为深厚的文化价值内涵,其代表性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有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具有典范性。[来源:GB/T29185-20213.1]3.3地标美食经典品牌classicbrandofgeographicalindicativefood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是指该品牌以经营地标美食产品和服务为核心,具有较长的使用时间和较为深厚的美食文化价值内涵,其代表性产品或服务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具有典范性,在当地乃至全国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3.4新锐品牌up-and-comingbrand新锐品牌是指该品牌使用时间较短但市场表现突出,认可度高,发展呈上升趋势。[来源:GB/T29185-20213.1]3.5地标美食新锐品牌up-and-comingbrandofgeographicalindicativefood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是指该品牌以经营地标美食产品和服务为核心,在较短时间内打造出具有专属调性的产品、服务及品牌风格,其代表性产品或服务获得业内或市场认可,呈现上升发展的趋势,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4.基本要求44.1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4.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制作地标美食的企业。4.1.2品牌所属餐饮企业单店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120万元或人均年产值不少于20万元;品牌所属食品、食材企业该品牌产品平均年销售额不少于150万元(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4.1.3企业三年内(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无违法记录、无偷税漏税记录。4.1.4企业应建立地标美食质量管理体系。4.1.5企业使用该品牌经营该地标美食时长超过10年且经营运转正常,业务呈不断增长趋势。4.1.6企业建有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有效实施。4.1.7企业服务程序严谨、规范,对顾客承诺的服务及时有效兑现,有完善的顾客投诉处理程序。4.1.8企业注重品牌文化传播,有良好的社会形象。4.1.8产品在生产、加工、烹饪、包装等过程中应坚持绿色健康的理念和工艺流程,地标食品代表性企业获得绿色、有机、GA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任一认证。4.2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44.14.24.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制作地标美食的企业。4.2.2品牌所属餐饮企业单店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90万元或人均年产值不少于15万元;品牌所属食品、食材企业该品牌产品平均年销售额不少于100万元(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4.2.3企业三年内(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无违法记录、无偷税漏税记录。4.2.4企业具有地标美食关联性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成熟的软硬件设施及条件。4.2.5企业使用该品牌经营该地标美食时长超过3年并小于10年,且经营运转正常,近3年内(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经营规模或营业额有较明显增长。4.2.6企业建有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有效实施。4.2.7企业服务程序严谨、规范,对顾客承诺的服务及时有效兑现,有完善的顾客投诉处理程序。4.2.8企业致力于品牌形象的塑造,积极举办品牌活动,有品牌营销策划案例,拥用良好的成长潜力及市场发展前景。5认定机构和依据65.1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或者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组建地标美食品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负责中华地标美食品牌实施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评审。5.2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认定包括地标美食经典品牌认定、地标美食新锐品牌认定。5.3地标美食经典品牌认定依据包括: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和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评定表中要求,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定表见附录表B,其中基本要求为必备项。5.4地标美食新锐品牌认定依据包括: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所属企业基本要求和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评定表中要求,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定表见附录表B,其中基本要求为必备项。6认定程序77.17.27.37.47.57.686.1申请6.1.1申请主体为地标美食品牌所属企业(包含餐饮、食品、食材等相关企业)。6.1.2如申请主体拥有两个及以上的品牌,且均符合申请条件,应以品牌为基础,单独逐个申请。6.1.3地标美食经典品牌申请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表;b)企业资质证明;c)产品典型特色描述性文件或相应产品品质检测报告;d)商标注册文件;e)地标美食样品图片;f)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6.1.4地标美食新锐品牌申请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表;b)企业资质证明;c)产品典型特色描述性文件或相应产品品质检测报告;d)商标注册文件及延展相关设计说明;e)地标美食样品图片;f)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6.2资料提交及受理申请主体全年均可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真实有效文件至认定机构。地标美食品牌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将在30天内予以受理并展开评审工作。6.3评审由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专项会议进行审核,形成评审结论。6.3.1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评定采取分类积分制,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合计得分由声誉要求、历史厚重感要求、文化传承与创新要求和特殊事项四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累加而得。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总分120分,得分在84分以上通过评审。(分值详情见附录表B1.1)6.3.2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评定采取分类积分制,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合计得分由品牌势能要求、文化传承与创新经营要求和特殊事项三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累加而得。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总分120分,得分在84分以上通过评审。(分值详情见附录表B1.2)6.3.3中华地标美食品牌申请表见附录A;中华地标美食品牌评审分值要求见附录B。6.4公示评审通过后,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对社会公示;或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6.5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做出登记并公告,颁发相应证书及牌匾。或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社会公告。6.6发证和复评6.6.1证书有效期三年。6.6.2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申请主体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发起复评申请,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将公告取消其资格。6.7中华地标美食品牌命名规则6.7.1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命名规则:最终授予申请主体的名称为“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品牌名”(例如: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复记老友粉)。6.7.2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命名规则:最终授予申请主体的名称为“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品牌名”(例如: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轩妈蛋黄酥)。6.8资格取消6.8.1称号使用期间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将公告取消其资格。6.8.2称号使用期间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将不定期抽查对应品牌所属企业,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及生产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将公告取消其资格。6.8.3对于被取消资格的申请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7标识使用7.1中华地标美食品牌采用公共标识与地标美食品牌名称相结合的方式。7.2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公共标识图案见下图,logo长宽比:8:7.4。7.3中华地标美食经典品牌公共标识使用可结合对应中英文字应用,标识图案见下图。7.4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公共标识图案见下图,红色背景logo长宽比:8:7.4。7.5中华地标美食新锐品牌公共标识使用可结合对应中英文字应用,标识图案见下图。7.6获得中华地标美食品牌的单位经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后可以合规使用对应标识。7.7对于获得相应标识的申请主体应承担该标识使用职责,确保标识使用的合法性。7.8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伪造本标识的,或者使用与本标识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本标识的行为,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起草单位

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北京千喜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食汇(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标管准家(北京)标准化服务中心、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学中原研究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起草人

刘延云、乐粉鹏、高学成、郭淑丽、方立成、顾宁、王倩、杨韻,李经纬、郭淼鑫、陈洪征、董硕、高志芳、李清光、王天兵、杨庆飞、郑极庆、李阳、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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