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3-201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单位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单位》,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维护,是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邮政储蓄、证券、保险、信托、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的营业(办公)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金融外包服务单位、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参照本标准执行。
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起草人
陶焱升、周迅、陶黎明、陈维、顾忠平、刘晓新、沈晔、
相近标准
DB31/T329.23-202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329.3-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DB31/T329.19-201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9部分:寄递单位DB31/T329.24—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4部分:高校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DB31/T329.14-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DB31/T329.22-201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2部分:军工单位GA586-2020广播电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要求DB31/T329.21-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1部分:养老机构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本网站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电子文本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不得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