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58.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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