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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HJ 1030.2-2019

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强制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 标准号:HJ 1030.2-2019
    中国标准分类号:
  • 发布日期:2019-06-19
    国际标准分类号:
  • 实施日期:2019-06-19
    技术归口:
  • 代替标准:
    批准发布部门:
  • 标准分类: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类)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也适用于本标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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