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作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起草单位
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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