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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Z 9063-1987 商业音频设备

SJ/Z 9063-1987 商业音频设备

SJ/Z 9063-1987

行业标准-电子强制性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1.1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V或300V以下的电动音频设备及其辅助装置,适用于设计为商业、机关、会堂、学校、剧院、工厂及类似场所使用的设备,所用供电电路符合NFPA70《国家电气法规》。 1.2 商用音频设备包括通用的放大器、前置放大器、混频器、信号处理器及类似设备;分散扩声和集中扩声系统;内部通信装置和系统;唱机、磁带放音机和录音机及其系统;天线电接收机、调谐器、调谐放大器及用于商业音响系统的电源;供专业、半专业音乐工作者用的特殊声效设备、成套扩音设备及类似设备。 1.3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也适用于商用音频设备的辅助装置,如磁带抹音器、磁头消磁器等。 1.4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已被包括进本标准之外的特殊要求的设备,例如: A.办公室用的口授录音机和转录机; B.供非专业用的乐器及其辅助装置; C.家庭用的放大器、调谐放大器、唱机、收录机和录音机; D.业余无线电设备。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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