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1.2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1.4除1.2,1.3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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