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9167.4-1993 电话设备
内容简介
1.1 本标准规定的这些要求适用于电话设备-例如:电话应答装置、电话通信设备、电话拨号盘、健系统和个人分支交换设备-它们被指定电气连接在对地工作电压有效值小于150V的通信网络上,并且按照国家电气法规(NEC)来安装或使用。 1.2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规定工作电压不大于56.6V(d.c)的通信网络上所使用的电话设备(电源阻抗超过1600Ω的除外),这些电话设备中高于56.6V的报警和试验电压是间歇性的,并且其出现时间小于设备使用时间的1%。 1.3 本标准还适用于带有600V或低于600V有效值的额定系统电压的电话设备,不管电话设备是否预定连接到电源电路。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来作为应急报警功能的电话拨号盘。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预定作为办公设备的产品,它们应符合UL 114《办公机器和事务设备的标准》。 1.6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预定进行数据处理的产品,它们应符合UL 478《电子数据处理单元和系统的标准》。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本网站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电子文本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不得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推荐
-
现行
-
现行
-
现行
-
现行
-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