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552-1991 民用航空器气压式高度表最低性能要求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气压式高度表(以下称高度表或仪表)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两类基本型气压式高度表:Ⅰ类:量程1000m(3500ft);Ⅱ类:量程1500m(5000ft)。气压刻度范围均至少为946~1049hpa(28.1~30.99inHg),可以包括与气压刻度一起工作的指标来指示气压高度。引用标准:HB 6167 飞行大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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