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590.12-2022 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12部分:摩托车的适用性
内容简介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12部分:摩托车的适用性》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29(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本文件规定了对摩托车适用性的要求,包括: ——对摩托车适用性的一般要求; ——安全文化; ——认可措施; ——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整车集成与测试; ——安全确认。 本文件适用于安装在除轻便摩托车外的量产道路车辆上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电气/电子系统的与安全相关的系统。 本文件不适用于特殊用途车辆上特定的电气/电子系统,例如为残疾驾驶者设计的车辆系统。 注:其他专用的安全标准可作为本文件的补充,反之亦然。 已经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或在本文件发布前正在开发的系统及其组件不适用于本文件。对于在本文件发布前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进行变更时,本文件基于这些变更对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进行剪裁。未按照本文件开发的系统与按照本文件开发的系统进行集成时,需要按照本文件进行安全生命周期的剪裁。 本文件针对由安全相关的电气/电子系统的功能异常表现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包括这些系统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本文件不针对与触电、火灾、烟雾、热、辐射、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能量释放等相关的危害和类似的危害,除非危害是直接由安全相关的电气/电子系统的功能异常表现而引起的。 本文件提出了安全相关的电气/电子系统进行功能安全开发的框架,该框架旨在将功能安全活动整合到企业特定的开发框架中。本文件规定了为实现产品功能安全的技术开发要求,也规定了组织具备相应功能安全能力的开发流程要求。 本文件不针对电气/电子系统的标称性能。 附录A概述了本文件的目标、前提条件和工作成果。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日立安斯泰莫汽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起草人
郭凌崧、付越、曲元宁、田志辉、李勇、马芳平、郑岩、赵田丽、李波、张力伟、姜兆娟、余建业、赵金富、刘畅、
相近标准
20203970-T-339道路车辆预期功能安全20203971-T-33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03965-T-33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4部分:硬件层面20203964-T-33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3部分:软件层面GB/T34590.2-2022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2部分:功能安全管理GB/T34590.2-2017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2部分:功能安全管理20203966-T-33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2部分:概念阶段和系统层面GB/T34590.1-2022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1部分:术语GB/T34590.10-2022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10部分:指南GB/T34590.1-2017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1部分:术语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本网站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电子文本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不得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