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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ASS 052-2022 宁夏六盘山牛肉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T/NAASS 052-2022 宁夏六盘山牛肉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T/NAASS 052-2022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宁夏六盘山牛肉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 标准号:T/NAASS 052-2022
    中国标准分类号:/A031
  • 发布日期:2022-12-29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30
  • 实施日期:2023-01-31
    团体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学会
  • 标准分类:动物饲养和繁殖牲畜饲养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六盘山牛肉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控制、兽药使用安全控制、出栏运输控制、屠宰加工控制、质量安全检验、包装、销售、贮存及运输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六盘山牛肉生产过程中兽药残留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宁夏六盘山牛肉beeffromLiupanShan,Ningxia指地理坐标为东经105o09′00″~106o58′00″、北纬35o15′00″~37o04′00″,土地总面积1.7万平方公里,产地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中卫市海原县境内6县(区)80个乡(镇)养殖的肉牛,经屠宰所得的产品。3.2 兽药残留residuesofveterinarydrug是指肉牛用药后,蓄积或存留于机体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3.3 休药期drugwithdrawalperiod即消除期,是指肉牛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控制4.1 饲料原料控制4.1.1 购进饲料原料前,应对原料产地进行评估,确保产地周围无化工厂、制药厂等污染源。4.1.2 定期采集样品进行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物质等检测。4.1.3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4.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4.2.1 购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前应对生产厂家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厂家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可采集样品进行非法添加兽药和违禁药物的检测。4.2.2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按照农业部2625号公告规定执行。4.3 工具和器具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专用并定期清洗。4.4 饮水控制饮水按照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的规定执行。4.5 贮存管理4.5.1 不得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与药品、消毒剂、灭鼠药、杀虫药放在同一仓库。4.5.2 不合格和变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在库房长期存放。4.6 档案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质量检查、验收入库、保管、出库、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记录。4.7 饲料安全检测饲料使用中严禁添加违禁物质,为保障肉牛投入品质量安全,必要时开展隐患排查:4.7.1β-受体激动剂,按农业部1629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测;4.7.2地西泮,按NY/T934规定的方法检测;4.7.3喹乙醇、喹烯酮、卡巴氧、乙酰甲喹,按农业部2086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测;4.7.4黄曲霉毒素B1,按GB/T36858规定的方法检测;4.7.5土霉素,按GB/T22259规定的方法检测;4.7.6四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2号规定的方法检测;4.7.7氯霉素,按GB/T21108规定的方法检测;4.7.8磺胺类,按GB/T19542规定的方法检测,硝基呋喃类,按农业部1486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测。5 兽药使用安全控制5.1 兽药使用原则科学养殖、预防为主、减少用药。5.2 兽药选择5.2.1 选择的兽药品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品种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品种。5.2.2 选择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5.2.3 选择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SP证书。5.3 兽药使用5.3.1 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5.3.2 兽用非处方药,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使用。5.3.3 对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的规定。肉牛允许使用兽药名称、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停药期规定(见附录A)。5.3.4 对未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5.3.5 肉牛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药物,肉牛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见附录B)。5.3.6 不得将兽药原料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水中使用;不得使用人用药。5.4 兽药储存5.4.1 兽药贮存应设专用仓库,专人专管,地面清洁,不得堆放其他杂物。5.4.2 兽药按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整洁。5.4.3 兽药应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药品及时销毁。5.5 档案管理兽药使用记录应包括:牛(群)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剂型、疗程、兽药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休药期规定,记录保存二年。6 出栏运输控制6.1 肉牛出栏时,养殖场应向贩运者或屠宰企业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6.2 供屠宰的肉牛运输过程不得添加任何药物减少应激或其他用途。7 屠宰加工控制7.1 查验肉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如无合格证明,不得进厂屠宰加工。7.2 肉牛待宰观察期间,不得对待宰动物使用任何药物。7.3 屠宰加工企业应对牛肉胴体进行检疫,合格者加盖验讫章,出具产品合格证。7.4 对于来源于一个饲养场的肉牛设定为一个批次单元,按单元批次进行屠宰加工、贮存并建立档案记录。8 质量安全检验8.1 肉牛经投药或注射治疗后,未达到休药期规定的,不得屠宰。为有效监控兽药残留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开展兽药残留监测:8.1.1磺胺类,按照GB31658.17规定的方法检验;8.1.2β-受体激动剂,按照农业部1025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验;8.1.3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氯霉素,按照GB/T20756规定的方法检验;8.1.4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按照农业部78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验;8.1.5喹诺酮类,按照GB31658.17规定的方法检验;8.1.6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复合物、强力霉素),按照GB/T21317规定的方法检验;8.1.7喹乙醇代谢物,按照GB/T20746规定的方法检验;8.1.8伊维菌素、阿维菌素,按照GB31658.16规定的方法检验;8.1.9地塞米松,按照农业部103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检验。8.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31650和国家有关规定。9 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9.1 销售时,屠宰场应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9.2 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9.3 牛肉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有接触。9.4 牛肉的运输冷藏车(船)或保温车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有接触。

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宁夏农科院动物科学研究所、固原市丰霖盛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娟、刘维华、李永琴、卜宁霞、封元、蒋秋斐、梁小军、杨俊华、吴春燕、陈海燕、马春芳、张慧宁、陈秀红、赵娟、张雯、崔生玲、孔祥明、邓亚婷、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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