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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QAC 0002-2022 鲜艾纯露

T/YQAC 0002-2022 鲜艾纯露

T/YQAC 0002-2022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鲜艾纯露
  • 标准号:T/YQAC 0002-2022
    中国标准分类号:/A051
  • 发布日期:2022-10-14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20
  • 实施日期:2022-10-30
    团体名称:阳泉市艾草产业协会
  • 标准分类:农业专业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鲜艾纯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平定县艾草生产基地的新鲜艾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鲜艾纯露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艾纯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平定县艾草生产基地的新鲜艾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鲜艾纯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13531.1-2008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13531.3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GB/T13531.4-2013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纯露Hydrosol也称之为水溶胶,是指选择植物不同部位,如花、叶、茎、根等,与蒸馏水按比例混合、蒸馏、萃取后,蒸馏流出物所含的油、水会分离。因密度不同,精油会漂浮在水的上面,水的部分称之为纯露。3.2鲜艾纯露Thehydrosolforfreshwormwood选择新鲜艾草生产的纯露。4 要求4.1 外观及香气4.1.1 外观无色透明液体,无杂质。4.1.2 香气具有艾草特有的香气,无异味。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鲜艾纯露的理化指标要求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1 pH值 5.0~9.02 相对密度(20℃/20℃) 0.95~1.053 浊度 10℃时,溶液清晰,不浑浊4.3 卫生要求产品的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和重金属有害物质(汞、砷、铅)限值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4.4 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5 检验方法5.1 外观及香气5.1.1 外观目测。5.1.2 香气嗅觉。5.2 pH值按GB/T13531.1-2008中6的直接法测定。小包装试样去盖后,或试样倒入烧杯中测试。5.3 相对密度按GB/T13531.4-2013中“3第二法密度计法”的规定进行。5.4 浊度按GB/T13531.3的规定进行。5.5 卫生要求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进行。5.6 净含量测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抽样抽样参照GB/T6678的规定进行。以每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次抽样不少于4瓶,其中1瓶做感官、理化,2瓶做卫生要求(微生物、重金属各1瓶),备样1瓶。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及香气、pH值和浊度。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4要求”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不合格的处理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规定时,应取同批产品的备样,按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项目仍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5 产品交付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验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双方议定的仲裁检验单位单位,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包装产品销售包装资料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标准编号、保质期、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规定。产品包装材料用塑料瓶或软塑料,材料性能应符合选用材料的标准基本要求。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紧固,不得有漏夜玷污包装的外表面的现象;瓶盖也可以是是喷雾一体型的。包装规格为一瓶(袋)为50g、100g、150g、500g等;单位或用mL表示。7.2 运输、贮存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不应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运。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运输包装。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两年,以标签标注为准。

起草单位

阳泉市艾草产业协会、山西本茂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定县方兴艾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

起草人

杨富林、牛颜冰、李刚、王德富、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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