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DMX 001-202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曹妃甸大米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曹妃甸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准的“曹妃甸大米”
5.1自然环境5.1.1地理条件地势平坦,北部为河流冲积平原,南部为滨海沉积平原,海拔高度2.0m~4.5m,地下水埋深0.8m~1.5m。5.1.2气候特点属暖温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地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春季少雨多风,气候干燥;夏季炎热多雨,且集中在七八月份;秋季天气晴朗,昼暖夜凉;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1.7℃,年平均降雨量569.2mm,年平均日照2590.6h,无霜期188d。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适合的水稻生长期165d~175d。5.1.3土壤条件属盐渍型水稻土和淹育型水稻土,耕层土壤全盐量0.1%~0.6%之间,盐分组成以NaCl为主,质地为壤质或粘质,PH值7.5~8.3,0cm~25cm土层有机质含量≥1.0%。并符合GB15618的规定。5.1.4水质条件采用滦河水灌溉,应符合GB5084规定。5.1.5空气条件大气应符合GB3095、GB9137规定。5.2品种选择适宜盐碱地种植的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审定的丰产性好、生育期160d~175d粳稻品种。种子质量符合GB4404.1规定,品种品质性状应达到GB/T17891粳稻谷优质二级以上指标。5.3栽培技术见附录B。农药使用应符合GB8321规定,肥料使用应符合NY/T496规定。5.4生产加工5.4.1原粮来源原粮来源于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范围内,质量应符合GB1350规定。5.4.2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5.4.2.1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13122规定。5.4.2.2生产过程中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5.4.3加工工艺稻谷经净谷、砻谷、碾米、色选等工艺后包装制成。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5.5质量要求5.5.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 指标米粒 整齐均匀,色泽洁白鲜亮,无异常色泽和气味。米饭 米饭结构紧密,洁白有光泽,软硬适中,味道纯正,为稻米自然香味5.5.2理化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碎米 总量(%) ≤7.5 其中小碎米含量(%) ≤0.5加工精度 精碾垩白粒率(%) ≤20垩白度(%) ≤3.0蛋白质含量(%) 6.5~8.5直链淀粉含量(%) 15.0~19.0胶稠度(mm) ≥70水分含量(%) ≤14.5(冬季≤15.5)不完善粒含量(%) ≤4.0杂质限量 总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黄粒米含量(%) ≤0.5互混率(%) ≤5.0注:冬季指11月、12月、1月、2月。5.5.3卫生指标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5.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6.1.1形状:目测。6.1.2色泽、气味检验按GB/T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6.1.3滋味、口感按GB/T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6.2理化指标检验6.2.1加工精度检验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6.2.2互混率按GB/T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3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4黄粒米检验按GB/T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6.2.5碎米检验按GB/T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6.2.6水分检验按GB/T5497规定的方法执行。6.2.7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GB/T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6.2.8胶稠度检验按GB/T222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9垩白粒率和垩白度检验按GB/T1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6.2.10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规定的方法执行。6.3卫生指标检验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执行。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7.2扦样、分样按GB/T5491执行。7.3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执行。7.4出厂检验7.4.1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按5.5.1、5.5.2的规定检验。7.5型式检验7.5.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每年一次;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5.2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7.6判定规则7.6.1凡不符合GB2715、GB2761、GB2762、GB2763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7.6.2出厂检验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指标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6.3型式检验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型式检验不合格。8包装和标签8.1包装8.1.1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8.1.2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2标签8.2.1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2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8.2.3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标志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9储存和运输9.1袋装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9.2存放处地面应铺设垫物,大米堆放应离墙、离地0.2m以上,并应根据品种分别堆放。9.3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4按上述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大米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起草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大米行业协会、唐山市曹妃甸区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滨海农业研究所等
起草人
杜卫军、刘秋华、闫鹏、杜琪、张薇、董允良、贾光辉、赵玉芬、田丽、孙瑞芳、常奇、田颖娜、张颖、李征、苑希蕊、郑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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