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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JBZFX 004-2021 含硒蜂蜜制品

T/XJBZFX 004-2021 含硒蜂蜜制品

T/XJBZFX 004-2021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含硒蜂蜜制品
  • 标准号:T/XJBZFX 004-2021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1
  • 发布日期:2021-12-3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20
  • 实施日期:2021-12-31
    团体名称:巴州富硒产业协会
  • 标准分类:谷物种植

内容简介

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食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3.1.3果葡糖浆、麦芽糖、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麦芽糊精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3.1.4结晶果糖粉应符合GB/T26762的规定。3.1.5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3.1.6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3.1.7蜂花粉应符合GB/T30359的规定。3.1.8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和GB15203的规定。3.1.9水果原浆、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10果蔬汁(浆)饮料应符合GB/T31121或GB7101的规定。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色泽 具有蜂蜜特有的色泽(白色、特浅琥珀、浅琥珀色、琥珀色、深色) SN/T0852中的4.3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检查杂质其有无杂质。组织状态 常温下呈粘稠流体状或膏状,或部分及全部结晶;允许有少许颗粒(或条状)果肉;没有发酵症状 杂质 不含蜜蜂肢体、幼虫、蜡屑及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含蜡屑巢蜜除外) 3.3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水分/%≤ 30 SN/T0852中的附录A果糖和葡萄糖含量/%≥ 30 GB5009.8锌(Zn)/mg/kg≤ 25 GB5009.14硒(Se)/mg/kg≥ 0.08 GB5009.93总砷(以As计)/(mg/kg)≤ 0.5 GB5009.11铅(以Pb计)/(mg/kg)≤ 0.9 GB5009.12a展青霉素/(μg/kg)≤ 50 GB5009.185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a仅适用于添加“浓缩苹果汁(浆)或山楂汁(浆)”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项目 指标 a试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1000 GB4789.2大肠菌群/(MPN/g或MPN/mL)≤ 0.3 GB4789.3霉菌计数/(CFU/g或CFU/mL)≤ 200 GB4789.15嗜渗酵母计数/(CFU/g或CFU/mL)≤ 200 GB14963中的附录A沙门氏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4789.4志贺氏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4789.5金黄色葡萄球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4789.1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4789.1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得超过班产量。5.2抽样5.2.1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小于6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检测,一份备件。5.2.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小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检测,一份备件。5.3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5.3.1.1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5.3.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型式检验5.3.2.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3.2、3.3、3.4、3.5的全部项目5.3.2.2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原辅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4.2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结果符合标准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为不合格。5.4.3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起草单位

新疆巴州农村农业局、和硕县农村农业局、巴州富硒产业协会、新疆智联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硕县万原养蜂场。

起草人

楼伟荣、热木图力?哈斯、艾力再、葛丽红、刘拓、曹志刚、赵禹、白金、王芳、于涛、张峰、李淼、吴健明、曹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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