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JDGC 0001-2021 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或吹塑加工成型的包装用塑料瓶(以下简称制品),如果用于包装食用油,必须待刚生产出来的食用油冷却至常温才可灌装
3 分类制品按用途不同分类为:花生油瓶、调和油瓶。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食品用树脂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料。食品用树脂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9685要求。4.2外观制品不应有明显变形、裂纹、飞边、气孔、凹坑和塑化不良现象。4.3容量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公称容量。4.4高度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 指标高度(H)<160mm ±1.5160mm≤高度(H)≤250mm ±2.0高度(H)>250mm ±3.04.5密封性能密封性能无渗漏。4.6物理机械性能制品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表2项目 要求耐寒试验 应无明显变形及开裂跌落试验 应不破裂注:制品进行耐寒试验时,同一制品中包含不同材质配件的,按配件本身材质所应对的试验温度进行试验。4.7卫生指标食品接触用制品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外观按QB/T2357-1998中的4.2进行检测。5.2容量按QB/T2357-1998中的4.5进行检测。5.3高度差按QB/T2357-1998中的4.3进行检测。5.4密封性能按QB/T2357-1998中的4.6.1进行检测。5.5耐寒试验按QB/T2357-1998中的4.6.4进行检测。5.6跌落试验按QB/T2357-1998中的4.6.3方法进行检测,跌落高度为1.2m。5.7卫生指标按GB4806.7的规定进行。迁移量按GB31604.1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组批与抽样。制品以统一投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包装好的同一规格的制品。每批制品随机抽取6个样品进行检验。6.2制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出厂检验制品需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高度差、密封性能、跌落试验。6.4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项目。6.5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 新制品的试制定性鉴定时;b) 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制品质量时;c)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两次;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6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种随机抽取。6.7判定规则食品接触用制品若检验结果中出现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次制品不合格。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7.1标志7.1.1制品标签制品应有标签标志并标明:制品名称、材质、规格(或货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对于食品用制品其标签符合GB/T30643规定,并应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7.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7.1.3回收标志应符合GB/T16288的有关规定。7.2使用说明书制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7.3包装制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7.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备防晒、防雨设施及机械损伤。运输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5储存制品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中,防止重压,并远离热源。7.6保质期食品接触用制品的保质期为1年。
起草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起草人
刘海平、赵善达、李政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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